【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17-3-15
2010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其中,俄罗斯的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在该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5.9%,其他俄罗斯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3.9%。
2017年1月15日,俄罗斯的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为了上市,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 Open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的名称已经变更为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原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注册文件、股东情况、董事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等证明材料。2017年1月24日,公司补充提交了经俄罗斯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大使馆认证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符合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锦纶6切片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由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 Open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 Open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锦纶6切片产品,适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其他俄罗斯公司23.9%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6日起执行。